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是自1989年通過後,這部“民告官”法實施23年來的首次修改。房屋二胎總共51條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機關決定對這部法律進行大幅度修改,著力解決行政訴訟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台北港式飲茶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局面。
   最高法院統計顯示,近年來全代償國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僅有十幾萬件,占全部案件總量的比例很低。
  破解“室內裝潢立案難”
  明確莊臣當事人可口頭起訴
   草案從多方面完善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
   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
   擴大了受案範圍,將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徵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範圍;
   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
   強化受理程序約束,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時當場予以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等。
  破解“審理難”
  行政訴訟可跨行政區域審理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瞭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在總結現行做法的基礎上,草案完善了管轄制度,規定了集中管轄和提級管轄的規定。
   草案增加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草案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破解“執行難”
  拒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負責人
   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增強法律規定的可執行性,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增加規定:一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二是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此外,草案還增加了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完善訴訟人參加制度、完善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增加簡易程序、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監督等方面的規定。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行政訴訟立法司法重要歷程回顧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訴訟法。這部總共75條的法律於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分別就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期間、訴訟費用等12方面問題作出規定。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分為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要求、調取和保全證據、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證據的審核認定、附則等六部分。
   行政訴訟法出台後,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覆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行政權力行使的法律相繼出台,我國行政立法逐步完善。
  熱點
  對規章以下“紅頭文件”法院可附帶審查
   提請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同時,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上述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北京大學教授薑明安介紹,“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紅頭文件”,是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的一類。所謂“有權機關”是指依法對這些“紅頭文件”享有審查、撤銷或改變權限的機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表示,這樣規定很有意義。規範性文件在法律體系中位階較低,但現在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是在運用規範性文件管理社會或影響市場,有時甚至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或者精神制定規範性文件。
   “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往往會利用規範性文件來作出了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運用上位法。所以這樣規定更有利於當事人運用規範性文件的上位法來主張權利。”沈巋說。
  檢察院可提檢察建議或抗訴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出抗訴。
   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
   草案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本組稿件除署名外綜合新華社、央視  (原標題:拒不執行『民告官』判決負責人或將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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