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趙先生和張女士在婚戀網上相識並相愛,因生孩子的問題兩人分手。後因為一筆60餘萬元的款項,趙先生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近日,此案經朝陽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張女士將其中屬於彩禮性質的50萬元返還趙先生。
  2012年4月,趙先生和張女士通過婚戀網相識,不久後二人即確定戀愛關係,並於同年7月開始同居生活。其間,趙先生曾提出結婚,並與張女士的父母見面,張女士也和趙先生的姐姐、姑姑見了面。然而,到去年1月,雙方卻因婚後是否生育子女產生爭議,並對一些錢款往來產生分歧,最終二人分手。
  後趙先生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趙先生稱,張女士曾提出以為其償還房貸作為結婚的條件,為此,趙先生先後多次給付趙女士錢款,合計63.9萬餘元。雙方分手後,趙先生多次要求張女士返還遭拒,無奈訴至法院。
  對此,張女士表示雙方同居期間所有支出均由趙先生負擔,也認可趙先生曾給過她一些錢,但不認可給過大筆的錢。張女士稱,她只收到過35萬元。此外,她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應屬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銀行轉賬憑條、賬戶交易明細及張女士的自認,可以認定趙先生給付張女士35萬元和兩次償還貸款5600元的事實;同時根據錄音證據及手機微信往來記錄,結合張女士銀行賬戶進賬情況,可以認定趙先生還支付過張女士20萬元。綜上認定趙先生累計向張女士支付的數額為56.12萬元。
  趙先生給付張女士款項用於償還房屋貸款主要是為雙方結婚做準備,數額較大,與戀愛期間贈送的一般性禮物不同。且根據趙先生收入情況,其明顯沒有贈與張女士大額款項的經濟能力,該款項具備一定的彩禮性質。現二人結婚目的無法實現,張女士應當返還相應款項。考慮雙方分手並非張女士個人原因,故酌情對張女士應返還的錢款數額予以減少。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返還趙先生50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原標題:婚前贈女友63萬結婚不成訴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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